注射死刑到底是怎么回事?会更加人性化吗
注射死刑是我国死刑的执行方式之一,它执行时是向死刑犯静脉注射药品主要有以下几种:1、巴比妥酸盐。大剂量的巴比妥酸盐可以使死刑犯进入深度麻醉(睡眠)状态,丧失意识;2、肌肉松弛剂。肌肉松弛剂可以使死刑犯肌肉麻痹和呼吸衰竭,执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肌肉痉挛等现象;3、氯化物。高浓度的氯化物可以使死刑犯心跳停止。另外,在执行注射死刑前,罪犯可以在曲库里挑选自己喜欢的歌曲,让自己在美妙的乐曲声中结束罪恶的人生(一般此时罪犯都没心情去挑选,都会选择系统默认的第一首《喜羊羊与灰太狼》的主题曲)。说实施,相比枪决执行死刑,注射死刑的场面就显得没那么血腥,罪犯的心理压力没那么大,相对而言,注射死刑远比枪决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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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籍人员贩毒被判死刑,对同样加籍的吴某来说意味着什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在中国犯法,就要接受中国法律的制裁。这也是新中国在世界舞台上强大起来的表现!我觉得吴某某目前的罪行在法律的角度来说还不至于判死刑,但估计最少要十年以上至无期。涉毒迷奸未成年人一项如果坐实就够他受的了,还要看具体迷奸的人数。现在还要看是否参与贩毒,为他人提供毒品和是否携毒,具体克数是多少等等。当然他为自保,肯定会供出一些人换取减刑。这个案件也是国家出手整顿乱象的开始,所以既要杀鸡儆猴又会留有余地。
本来,吴某想自己是加拿大国藉,也就是外藉,中国法院就是认定有罪也会轻判。如果吴某听到加拿大藉人员贩毒也会被判死刑,一是害怕,二是没有侥幸心理了。当然,中国法院会根据罪行法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给吴某一个恰当的判刑。
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治罪,对吴某如果没有意外那就是最低3年有期徒刑,最高死刑。不存在外国籍不外国籍,他没有豁免权,只能是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依法处罚,他只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意味着在中国的天空下,外籍人没有了治外法权,企图利用外国人身份在中国为非作歹,又能逍遥法外的历史一去不复反了。
意味吴妈狗急跳墙,急病乱投医,到处找人帮忙,利用外籍作文章,保释引渡回本国重罪轻判的愿望全部落空。
意味着加国大使馆无权干涉中国的内政,否刚到处碰壁。
意味着吴某如果罪行严重,强奸轮奸贩毒吸毒罪名一旦成立,一样判死刑立即处死。
意味着神仙也救不了他,意味着脑残粉丝是真脑残,而不是假的脑残。
1,外国人在中国没有治外法权。
2,中国的外交上越来越体现大国的尊严,那就更不会在法律上给国人,给外人留下任何可欺的诟病。
3,打狗给主人看是中国传统的战略智慧之一,何况是丧家之犬。
这就应该意味着,在法律框架下,证据严谨的基础上,顶格判罚是最好的结果了。
这还没考虑要治理娱乐圈不良风气,资本操纵文化阵地,反智流量浸染中国青少年等因素。
吴亦凡要是贩毒那就死吧。让那些脑残粉去哭泣吧。贩毒是世界敌人。中国处死吴亦凡,是为世界除毒瘤,也是为加拿大除去毒瘤。加拿大应该高兴才对。如果加拿大傻了叭唧,那就哭泣去吧。
性质不一样,结果可能也不一样
感谢邀请回答这个问题,我来说说我的看法,加拿大籍人员贩d被判s刑,这位国际友人的性质比较恶掠,任何在我国贩d都是不允许的,更何况上百公斤以上,无论国籍在我国境内必将受到惩罚,影响和危害是后年加拿大吴无可对比的,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
后年加拿大吴感觉s刑是不可能了,要么驱逐出境要么关一两年,还未有外籍长期在我国关押的例子,虽然都是影响巨大但是关于外籍的能让则让,能忍则忍,不以此破坏国际关系,也希望外籍在我国境内遵纪守法,不做违法犯罪乱纪的事,但是任何国家在我国违法犯罪都会受到一样的处罚,除了特殊政策或者外交豁免权,我感觉这给外籍在境内的其他人员一个警告,现在的中国人已经站起来了,现在的中国不是以前的中国,中国霸气,大国形象
捅死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党委书记的老师会被判死刑吗
不会!
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老师姜某杀死该院党委书记王某某。属于姜某在患有精神疾病情况下的仇恨杀人。
姜某与2015年应聘到该院任教6年,被学生投诉他性格偏执脾气暴烈至极,根本就不适合当老师。经过医院鉴定,姜某患有较为严重的精神疾病,被诊断为抑郁症。
所以,姜某在2019年被学院要求停止授课。2021年,姜某聘用期满,学院宣布不再续聘。
姜某在“非升即走”的压力下,产生仇恨心理,才疯狂的用尖刀抹喉方式杀死了该院党委书记王某某。
对精神病人杀人,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如下。
O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O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O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抑郁症属于精神疾病,但一般情况被认为并不会影响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所以姜某在抑郁症期间杀人,要以故意杀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笔者认为姜某不会被判处极刑。
先看警情通报
2021年6月7日14时52分,杨浦区邯郸路某大学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件。 民警迅速到场将犯罪嫌疑人姜某(男,39岁,该校教师)控制,经120现场确认,被害人王某(男,49岁,系姜某同事)已死亡。 经初步审讯,姜某自述因工作关系对被害人怀恨在心,故对其实施侵害。现姜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我说不会可能有悖于“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但事实确实如此。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由于主观目的是为了杀死对方,所以其主观恶性是极大的。我国执行死刑率最高的罪行就是故意杀人罪和制毒贩毒相关犯罪。
如果仅从这一点来说,那么结果就是一定会判死刑,至少是死缓。
但是案件还可能存在其他量刑从轻的环节,比如激情杀人,自首,坦白从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等。
考虑以上情节,最终可能只会判决无期,甚至十五年刑期左右。
可以说只有少数罪行极其严重(四川刘涌案)、主观恶性极深(药家鑫案)、社会危害性极大(百香果女童案)的犯罪分子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当前我国法律,包括世界范围内各国,基本上都对死刑非常慎重。
不仅在实体上对死刑案件标准要求极高,程序上也设置了严格复核程序。
正常情况下,无论是谁,在中国境内杀人的,都会被法院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复旦大学这个老师,可以说是情节严重,光天化日,持刀杀人,并且身上有多处伤口,来不及抢救,当场毙命。正常情况下,肯定是死刑了。
不过还有一种例外情况,如果这个杀人的老师被鉴定有精神疾病,或者在行凶的过程中,精神不正常,有可能不会被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精神病人,虽然不会被判死刑,但是,也要负法律责任的。
先说结论,有很大可能性判处死刑!
具体来说,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目前,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承认和被害人王某是因为工作方面产生冲突,因怀恨在心而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比其他罪名而言,故意杀人罪量刑情节由重向轻逐步递减,如果经过相关的司法部门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其首先是要被判刑。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将因为冲动而承担法律责任。
亲眼看到枪决死刑犯是一种怎样的体验
八三年看过二次枪毙犯人的场面,场面非常非常震撼,第一次看到枪毙十八个,第二次枪毙十二个。犯人被拖到枪毙的地点,武警就位后就看到旗帜往下一挥,哨子一响,一阵炒豆般的抢响,罪犯就往前趴下了,脚和手在抽搐只有一个没有趴下的,就听到一声别动,一个补枪拿着手枪的就开枪,这个也就往前趴下了。然后法医拿一把不锈钢镊子在死刑犯的脑袋里搅拌一下,然后拍照。然后就是火葬场的车来拉尸体列。惨的二块脑子全流地上列。血倒是没有多少。回家以后晚饭就吃不下列……
本人以前因为工作关系,多次在刑场亲眼目睹枪决死刑犯。感受如下:
一,所有的死刑犯都怕死。不管死刑犯以前如何猖狂,如何作恶多端,如何不可一世,如何叫嚣“不怕死”,真正到了要枪毙他(或他们)的时候,全部都怕死。
在去刑场的路上,死刑犯面对前后的警车和执法人员,早已吓得脸色惨白,浑身哆嗦,双脚几乎无力站稳,在刑车上要由两个武装警察挟住。
到达刑场后,死刑犯下肢已经瘫软,无法走路,由两个警察拖到行刑地。
二,死刑犯一副可怜相。不管死刑犯以前如何可憎可恶,但到了临死一刻,全都是一副可怜相,大有乞求饶他一命之意。
三,大都是一枪毙命,一点也不精彩。法警近距离对准要害部位开枪,致命是无疑的。而且枪声较小,如同一声小小的爆竹。
四,乐生恶死,乃人之本性。人活在世上,可以享受许多乐趣,还是要倍加珍惜。千万不要作恶,最终毁了自己。真到了万劫不复的时候,悔之晚矣!
92年在部队的时候,去边境缉毒,因为我们没经过实战,所以要求我们队员参观死刑现场,近距离参观执行过程和现场,第一次参观后吃不下饭,害怕,自己不敢去厕所,睡觉做梦,觉得很残忍,几次以后就没感觉了,就像杀鸡屠狗差不多,没啥感觉。
98年的时候看过一次,因为我小姨夫在公安局工作,有机会去看过一次,记得上午9点开公判大会,结束以后,我随着他们公安局的警察,去了枪毙现场,在郊区的一个偏僻的地方,由武警把犯人押到刑场,犯人都是五花大绑的,裤腿用绳子绑起来的,然后跪成一排,武警在犯人身后用抢对着头,距离很近,由执法警察挥动着一面小旗,当旗子落下的那一刻,只听到一声抢响,所有犯人都倒下了,只见头上一个洞,面目全非,当时我的心跳加速,腿有点发软,真的是吓到了,中午回来饭都没有吃,感觉想吐很不舒服,眼前一直是哪些犯人的面孔,脑子里回想着一个小时前都还是大活人,突然一秒的时间,就看到他们下地狱了!实在是恐怖,这是我一辈子最近的距离看到枪毙人的全过程,好几天才缓过来,所以说人一定不要违法,更不能一时冲动,犯下死罪,后果是一秒的时间就会结束你的生命!